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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证

昌平县山区四荒租赁实施管理办法 

(昌政发[1999]45号    1999年12月15日印发)

    广阔的山场是我县宝贵的资源之一,加速山场开发是山区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,也是改变山区面貌,加速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。近几年来,我县将未开发的荒山、荒坡、荒沟、荒滩(以下简称四荒)推向市场,面向社会租赁开发取得重大进展。面对二十一世纪建设昌平生态县的目标,特别是国家土地法出台后占用耕地难度加大的现实,给山区四荒开发带来新的机遇。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,根据全县四荒租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明确四荒租赁开发的原则
    (一)保护生态的原则。四荒租赁开发必须以保护生态为前提,以完善提高建设更好的生态环境为目的,不得破坏生态,不得污染水源,通过开发使昌平山区变得更绿更美。耕地和建成的果园、绿地不属四荒,严禁以四荒名义出租。
    (二)富裕农民的原则。租赁开发必须以充分利用资源,富裕农民为目的。既有利于农民尽快致富,更要注意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。
    (三)规划开发的原则。所有四荒租赁开发必须先报批,先规划,后开发,规划要符合和纳入县镇两级总体规划,租赁期30—50年,规划开发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。
    (四)互惠互利的原则。在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同时,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,为他们提供宽松的开发环境。
    (五)民主决策的原则。进行四荒租赁开发,各镇、村必须严格依法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。
    二、严格四荒租赁审批手续
    (一)出租方(镇、村)将租赁项目向县山区办提出申请报告,并附以开发规划、租赁协议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出租四荒的四至图。
申请报告要说明四荒具体位置、面积、年限、承租方名称、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、承租开发方向等具体内容。
    (二)县山区办依据有关四荒租赁的政策,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,进行现场勘查,确认属四荒租赁范围后,报请县四荒租赁领导小组审批。
    (三)县四荒租赁审批领导小组批准的租赁项目,依据会议纪要,县土地局核发四荒土地租赁使用权证,林业局、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。
    (四)依据县有关部门的批复,镇、村和承租方正式签订租赁开发合同,办理法律公证,实施开发计划。租金的收取和开发项目的实施须在批准后进行。

    三、合理确定认真管好用好租金
   (一)根据不同条件(水、电、交通、土质、植被、环境等)和开发价值、开发项目确定合理的租赁费用。一般情况下,完全未经绿化的荒山(主要用于种养业、绿化项目),每亩年租金不低于20元;部分绿化的荒山和未经绿化的荒坡(主要用于种养业、绿化项目),每亩租金不低于40元;没有利用的丘陵荒地和荒滩(用于种养业),每亩年租金不低于60元;具有较好综合开发价值的山场,每亩年租金不低于100元;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有开发价值的四荒,每亩年租金不低于200元。
    (二)租赁费的收取原则上采取分年缴纳,逐年递增的办法,一般情况下,年递增幅度不低于3%。
    (三)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。镇、村两级租金分配比例要充分体现以村为主的原则,一般情况下,镇级所占比例以20%为宜,最高不超过25%。
    (四)租金的使用必须有长远打算。四荒租赁所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生产的再发展,非生产性的支出不得超过30%,严禁用租金发工资、奖金。一次性收取租赁费超过10万元以上要专户存储,使用时报县政府审批。
    (五)镇、村两级租赁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,除向山区租赁审批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外,每年要分别向村民代表或镇人大代表汇报一次,以利监督。
    四、项目管理及政策扶持
    (一)县山区办做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,并对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协调。
    (二)在规定的期限内(5年)未完全开发的,开发方要认真向县四荒租赁审批领导小组做出书面说明,完全未开发的,县四荒审批领导小组有权收回租赁权。
    (三)四荒租赁开发享受如下优惠政策。
    1、和农户致富直接关连的开发项目,同样享受市有关部门对农民的优惠政策。
   
2、租赁开发荒山500亩以上,达到绿化目标,享受利用3—5%的土地建永久性管理设施的优惠。

    3、对投资规模大,科技含量高,带动农户多的突出项目可列为县重点工程,县政府予以特殊政策扶持。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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